在外傭無法返回工作崗位的情況下,僱主是否需要支付其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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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僱傭合約沒有就此提供明確指引。僱主可參考勞工處及菲律賓海外勞工辦公室的建議,與外傭就帶薪休假或無薪休假的事宜上互相溝通並達成共識。當僱主和外傭處於一個彼此相持而無法作出決定的情況,尋求對雙方都有效的解決方案對於維持成功的僱傭關係尤其重要。若處理得當,這些情況能為雙方建立互信關係,提高工作滿意度。我們亦建議雙方就討論成果留下書面協議, 把達成協議的內容在Whatsapp傳送留下記錄,或保存經雙方簽署的協議的相片/電子副本。

《僱員補償條例》及《僱傭條例》分別就僱員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染病和非因工染病提供保障。如果僱員非因工染病(包括2019冠狀病毒病),僱主須根據《 僱傭條例》的規定及有關僱傭合約的條款給予僱員病假 ,並向符合資格的僱員支付疾病津貼。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下列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款額相等於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 僱員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
– 放取的病假不少於連續四天;及
–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 。

如染病僱員並未完全符合領取疾病津貼的條件(例如僱員未有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政府呼籲僱主體恤僱員,考慮給予 有薪病假。

如衞生主任命令僱員檢疫:

衞生署會安排在指定檢疫中心進行檢疫的人士接受醫學監察及檢測。檢疫期結束後,有關人士離開檢疫中心時,會獲衞生署發 出入住檢疫中心的證明文件, 註 明 接受檢疫的日期和有否感染 2019冠狀病毒病等資料,亦會因應受檢疫人士的要求,提供醫學證明書。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可領取《僱傭條例》 下的疾病津貼。

政府鼓勵僱主體恤和諒解有關僱員的情況,作出彈性處理,包括 讓有關僱員放取 特 別 有薪假期 , 或 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僱員在 辦 公室以外地點工作,這有助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及保障所有僱 員及社會大眾的健康。

如有疑問,我可以向誰聯繫?

勞工處,入境事務處和菲律賓海外勞工辦公室都會就法律權利和責任上的疑問提供指引。

  • 香港勞工處外籍家庭傭工熱線: 2157 9537
  • 香港入境事務處(外籍家庭傭工組):2111 8435
  • 菲律賓海外勞工辦公室:5529 1880
  • 海外勞工福利管理局:3483 0600
  • 緊急熱線:6345 9324
  • 如果你想閱讀更多關於2019 冠狀病毒病有關僱主和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的責任及權利,請點擊此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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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4 3 月,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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